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3,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9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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