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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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陳忠夫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雲陳昭宇陳俐婷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土地及房屋即台北市○○段○○段0○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之起訴時交易價額乘以原告請求移轉之被告應有部分總和而予以核定,惟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原證一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民國67年間所簽訂,顯非系爭土地及房屋起訴時之市價。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資料為據(如系爭房屋起訴前最近年度之房屋稅單),茲為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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