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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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6號、10
1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貳肆玖捌)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