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7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10月5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5784號、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44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及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該罪業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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