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佩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835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桃交簡字第8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刑法第284條為告訴乃論之罪。
三、被告周佩靜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被告與告訴人黃少妍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告訴人即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可證。故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等規定,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如主文所示。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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