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詩庭蔡正一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蔡詩庭、蔡正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