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㈡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五七五、㈡五點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朱恆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