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82號原告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洪坤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和解確定在案,此有和解書、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和解筆錄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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