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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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林富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