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150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郭哲豪 被告 李志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零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92年11月23日,向訴外人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依信用卡契約所附注意事項第2條之約定,借款利率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按日計息(日息為百分之0.0547),被告自94年9月30日繳款新臺幣(下同)14,714元後,迄今未再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411,071元及約定利息。嗣訴外人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承受訴外人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備查,並於99年3月16日將原名稱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變更名稱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澳盛銀行台北分公司再於101年6月29日,依民法第294條、第295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規定,將其對被告之債權全數讓與原告,並以公告方式代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債權受讓之日期為101年6月29日。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20,905元(含本金411,071元、計算至101年1月31日之利息509,834元),其中411,071元,自10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0,905元,其中411,071元,自10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積欠之本金沒有意見,但目前失業中沒有收入,且尚有兩個小孩及有身障之哥哥要扶養,原告利息計算方式過高,實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注意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4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債權讓與證明書、太平洋日報公告登報資料、信用卡欠款明細、信用卡帳單12紙為證,關於本金部分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05條定有明文。次按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其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時,適用第18條第3項規定;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依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辦理者,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297條及第301條之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對原告尚有本金411,071元未為清償,為被告所不爭執,而系爭信用卡注意事項之約定,關於利息計算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按日計算(見本院卷第16頁),依上開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兩造就利息約定較法定利率為高,其利息應按約定利率計算,且該項循環信用利息之約定並未逾前揭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於法自屬有效,被告即應受該項契約條款之拘束。又原告復於101年6月29日受讓系爭債權後,並依上開規定登報公告,故澳盛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已合法移轉予原告,並對被告發生效力,則原告基於債權受讓人身分,請求被告依其與荷蘭銀行間信用卡使用契約規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遲延利息,即無不合。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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