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54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二行,九十二五月十八日係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之漏載,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二行,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誤載為九十二五月十八日,顯係文字漏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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