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 邱建龍
江明德 康富智 張玫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被告 江淑貞 即祥鈺 食品行
蔡金峯 即安立食品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