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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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秀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號及同段81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提出寄相對人郭秀美之戶籍地(屏東縣○○市○○里○○00○0號)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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