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周義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1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出具之茂旺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薪資印領清冊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台幣(下同)22,355元,共分
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609,56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3,485,070元之46.18%;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金額2,005,297元之80.27%。而債務人所列之每月生活費為23,277元【已包含預估之所得稅1,110元、健保費414元、勞保費485元、勞退金1,818元(此均有茂旺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100年度薪資印領清冊在卷足參)、醫療費1,750元(此包含債務人因糖尿病每月須看2次門診及高血壓與胃潰瘍每月各須看1次門診拿葯,而每次門診須付費350元;另債務人每
3個月須抽血檢查1次,每次抽血約1,000元,有債務人所提之部份醫藥費單據與後埔永江診所於101年1月2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並經債務人供陳在卷)及與其弟周志成平均分擔扶養其母 周美昭 (居住於台南)之每月支出計新台幣5,900元】,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及台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1,832元及10,244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評估標準:11,832+(10,244÷2)+1,110+414+485+1,818+1,750=22,531】。另依卷附債務人所任職之茂旺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100年度薪資領印清冊所載之薪資按12個月份平均計算,債務人之每月收入平均為45,680元,應堪信為真實。而債務人之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剩餘之22,403元均幾盡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確已盡清償之能事,故其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本件債務人所提之前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1年1月6日進行書面表決,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餘債權人等均表示反對,致前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可決。然收入部分業經本院調查屬實,而清償成數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倘審酌債務人之收支狀況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已足認其還款之誠,實無由不予債務人更生之機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22,355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10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53%每期清償金額:1,013元
(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5.64%每期清償金額:1,261元
(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64%每期清償金額:367元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26%每期清償金額:952元
(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98%每期清償金額:1,113元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1.81%每期清償金額:7,111元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41%每期清償金額:539元
(8)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3.5%每期清償金額:782元
(9)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4.06%每期清償金額:5,379元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6.91%每期清償金額:3,780元
(11)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26%每期清償金額:58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