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籃靜怡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籃靜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籃靜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外,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5、7、13、1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籃靜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至9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35號、100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附表編號10、11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應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刑事判決書、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總和有期徒刑5年1月,與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以100年度易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100年度易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100年度易字第
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加計後之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附表:受刑人籃靜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6月30日當日│99年9月11日14時│99年9月12日20時│││為警查獲前某時許│許│許│├──────┼────────┼────────┼────────┤│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毒│同左│同左││案號│偵字第1098號、第│││││1254號、第1277號│││││、第1504號、第17│││││46號、第1846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5│同左│同左││事││號、100年度訴字││││實││第11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5│同左│同左││定││號、100年度訴字││││判││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同左│同左│││執字第664號(編│││││號⒈至⒐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5日12時│99年9月15日某時│99年9月25日12時│││許│許│許│├──────┼────────┼────────┼────────┤│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毒│同左│同左││案號│偵字第1098號、第│││││1254號、第1277號│││││、第1504號、第17│││││46號、第1846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5│同左│同左││事││號、100年度訴字││││實││第11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5│同左│同左││定││號、100年度訴字││││判││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同左│同左│││執字第664號(編│││││號⒈至⒐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5日13時│99年11月1日1時│99年11月28日21時│││許│許│許│├──────┼────────┼────────┼────────┤│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毒│同左│同左││案號│偵字第1098號、第│││││1254號、第1277號│││││、第1504號、第17│││││46號、第1846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5│同左│同左││事││號、100年度訴字││││實││第11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5│同左│同左││定││號、100年度訴字││││判││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100年3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同左│同左│││執字第664號(編│││││號⒈至⒐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2日17時│100年1月6日18時│100年1月22日21時│││許│許│許│├──────┼────────┼────────┼────────┤│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同左│雲林地檢100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號、第││毒偵字第415號│││31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61│同左│100年度訴字第22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7日│100年3月17日│100年5月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61│同左│100年度訴字第225││判││號││號││決├────┼────────┼────────┼────────┤││判決確定│100年3月17日│100年3月17日│100年5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執│同左│雲林地檢100年執│││字第834號(編號││字第1234號│││⒑⒒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3日21時│100年1月24日13│100年1月23日0│││許│時30分許│時許│├──────┼────────┼────────┼────────┤│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案號│偵字第1616號│偵字第1280號│偵字第63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2│100年度易字第22│100年度易字第105││實││號│6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26日│100年6月1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2│100年度易字第22│100年度易字第105││判││號│6號│號││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26日│100年6月6日│100年6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執│雲林地檢100年執│雲林地檢100年執│││字第1503號│字第1504號│字第1789號││││││└──────┴────────┴────────┴────────┘┌──────┬────────┬────────┬────────┐│編號│16│17│1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8日18時│100年1月19日採│100年1月24日早│││許│尿前某時許│上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同左│同左││案號│毒偵字第574號、│││││第6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88│同左│同左││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8日│100年7月8日│100年7月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88│同左│同左││判││號││││決├────┼────────┼────────┼────────┤││判決確定│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執│同左│同左│││字第1805號(編號│││││⒗至⒙已定刑為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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