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珀崧具保人吳秀純
楊璟蟠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保具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5153號、執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秀純、楊璟蟠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伍仟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珀崧因犯搶奪等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吳秀純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後受刑人於本院審理中,復命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楊璟蟠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5153號執行案件卷暨該案卷所附之98年度偵字第20456號卷、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91號卷後,認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足見其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