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李羽薇 訴訟代理人 李怡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鄭志芳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83,396元(計算式:11,600元×15.81㎡=183,3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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