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7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債務人 呂郭羲 之債務人 張祈水 債務人 趙國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