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12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曼殊園圖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而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公司負責人之解職、就任,自其解職、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自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原負責人乙○○業於民國94年12月31日辭去債務人董事之職位,即不再擔任債務人之負責人,亦不能再代表債務人執行業務,雖未經辦理變更登記,亦不影響其解職之效力。是債權人主張乙○○辭職時未將債務人公司所有明細帳目辦理交接,致債權人不願承接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且亦未為公司法上之變更登記,故乙○○仍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補正債務人曼殊園圖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債權人未為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