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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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鄭金煜選任辯護人陳詩文律師
路春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774號),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95年9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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