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聲請人 舒玉仙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舒玉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舒秦 (男、9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鳳彬 (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舒玉仙於民國52年11月1日被舒秦、王鳳彬共同收養為養女,然養父舒秦、養母王鳳彬分別於59年7月27日、94年6月2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舒玉仙與舒秦、王鳳彬於52年11月1日成立收養關係,而舒秦、王鳳彬分別於59年7月27日、94年6月27日死亡及聲請人未繼承遺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書約影本、戶籍謄本、舒秦、王鳳彬除戶謄本及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多年,無須聲請人扶養。再酌聲請人現欲返回本家,並經其姊 張秀珠 、兄李 張勝利 等出具同意聲請人返家之同意書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在卷。是本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予許可,爰裁定許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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