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秀燕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租賃
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應以租賃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新台幣(下
同)七十二萬元為準,連同損害賠償額二十五萬五千元合併計算(同法第七十七條之
二第一項前段),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
六百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