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筱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筱嵐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筱嵐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9年8月11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12月20日,以99年度簡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0年1月10日確定。又於99年9月5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年6月14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11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0年7月1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國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2月│99年度簡字│99年12月│100年1月│││級毒品罪│,如易科罰金│第1959號│20日│10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4月│100年度簡│100年6月│100年7月│││級毒品罪│,如易科罰金│字第3114號│14日│18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