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壹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怡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2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惟該案扣得之藍色圓形錠劑因另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未併予沒收,惟經檢察官審認被告持有上開錠劑與因施用而持有MDMA係為一持有行為,觸犯二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應為前揭確定犯行所吸收並為上開判決效力所及,而以100年度偵字第180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所扣得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0.303公克、驗餘淨重
0.141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
12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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