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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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文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夏文旭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雅婷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180 號裁定(113.12.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簡 字第 27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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