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黃耀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萬2,448元,該裁定並於112年6月27日送達,原告雖就命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本院於112年8月18日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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