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