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34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申請書及消費性商品貸款代償
暨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乙○○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而被告丙○○業已當庭承認曾為被告
乙○○作保,,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