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四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賴恭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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