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
巷1弄1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2月17日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2月28日
書記官陳玲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徐聰明 │大園鄉農會│93年9月6日│1,000,000元│FA0七二六0七│││1│││││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