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83號被告 黃寶釧 上列被告與原告 陳良佐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55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移付106年度上移調字第158號調解成立,其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被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4,454元,被告即上訴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120元,故被告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12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