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敏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玖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