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品希 債務人 林佳宥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美雅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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