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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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