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逍遙遊汽車商行陳志豪 被告 阮健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23,000元,是應以新臺幣23,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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