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號聲請人 朱自謙 相對人錦佳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興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185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澎湖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共1592.4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2,070,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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