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志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918元,應繳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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