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佐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佐凱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89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鑑定結果備註白粉1包,毛重0.2公克,淨重0.01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第一級毒品、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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