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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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莊隆進 訴訟代理人 黃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莎 公園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修復原告房屋屋頂滲水及室內損壞,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房屋屋頂修繕至不漏水及修復室內損壞所需之修繕費用為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原告房屋屋頂修繕至不漏水及修復室內損害之修繕費用各為若干?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請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倘原告未能陳報修繕費用及相關證據,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房屋之房屋稅課稅資料,本院將依原告房屋價值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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