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三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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