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201號上訴人 范佩蘭 兼訴訟代理人 朱景文 被上訴人 邱家音
陳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范佩蘭、朱景文(分稱其姓名,合稱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居住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6號4樓及其頂樓加蓋之房屋(下分稱系爭6號4樓、系爭6號頂樓,合稱系爭6號房屋),被上訴人邱家音、陳宗賢(分稱其姓名,合稱被上訴人)分別居住於與系爭6號房屋相鄰、有共同壁,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4號4樓、5樓房屋(下分稱系爭4號4樓、4號5樓房屋,合稱系爭4號房屋)。
被上訴人自民國106年下半年起,即不分日夜,不斷製造各種不同類型之大小聲響,在清晨或半夜仍會突然傳來大力關門聲、熱水器振爆聲、重物墜地聲、敲擊聲與其他各種不明聲響,時常會持續超過5分鐘甚至1、2個小時以上,該等噪音已超過一般人社會共同生活所得忍受之範圍,嚴重影響上訴人之睡眠與身心健康,致朱景文罹患帶狀泡疹、自律神經失調等病症,范佩蘭則罹患混合焦慮以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已侵害上訴人之居住安寧人格法益,上訴人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185條、195條規定,請求邱家音、陳宗賢分別給付上訴人25萬元、15萬元本息,及依民法第79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得在系爭4號4樓房屋內製造干擾上訴人一家之近鄰噪音,如明顯的熱水器聲、敲擊聲、大力關門聲、撞擊聲、重物落地聲、跑動腳步聲等其他各種顯而易見、且非生活上正常使用、合理範圍之聲響,不得不法侵害上訴人一家居住之安寧,並排除對上訴人之侵害(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邱家音、陳宗賢應分別給付上訴人25萬元、1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原審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在系爭4號4樓房屋內製造干擾上訴人一家之近鄰噪音,如明顯的熱水器聲、敲擊聲、大力關門聲、撞擊聲、重物落地聲、跑動腳步聲等其他各種顯而易見、且非生活上正常使用、合理範圍之聲響,不得不法侵害上訴人一家居住之安寧,並排除對上訴人之侵害之聲明部分,上訴人並未就此提起上訴,此部分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部分:
(一)邱家音則以:我在一般公司做行政,我們一家4個人白天都要上班或上學,下班後晚上也要睡覺,都是正常起居,並未刻意製造聲響騷擾上訴人。我們有時候睡覺時也會聽到聲響,但公寓的每戶人家間隔非常近,是樓下或後面傳來的聲響也搞不清楚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宗賢則以:我一個人住,我是做營造業裡的機電,因工作性質,我都固定正常作息,晚上10點最晚12點就寢,早上6點起床,6點半即出門上班,不會在半夜製造聲響騷擾上訴人。公寓的各戶鐵皮都是連在一起,且有些房子在裝修,無法確定是被上訴人造成的聲響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1頁):
(一)上訴人係居住在系爭6號房屋之住戶。
(二)邱家音、陳宗賢則分別居住於系爭4號4樓、5樓房屋,與系爭6號房屋相鄰、有共同壁。
(三)兩造各自居住之相連系爭4號、6號房屋,均係60年所興建完成之共計4層之加強磚造公寓。
四、得心證之理由:查上訴人居住於系爭6號房屋,邱家音、陳宗賢則分別居住於與系爭6號房屋相鄰、有共同壁之系爭4號4樓、5樓房屋。
系爭4號、6號房屋,均係60年所興建完成之共計4層之加強磚造公寓等情,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執事項㈠至㈢),並有系爭6號房屋、系爭4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外觀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原審110年度板司調第119號卷第47至49頁、原審卷第71頁),堪以認定。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於上揭期間,不斷製造各種不同類型之大小聲響,該等噪音已逾一般人所得忍受之範圍,而有侵害上訴人之居住安寧人格法益,爰依民法第184條、185條、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為前開辯述,茲就本件爭點分論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字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不斷製造各種不同類型之大小聲響部分,固有提出錄音錄影光碟、其自行就錄音光碟內容所製作之譯文等為證(光碟見原審證件存置袋、本院卷第85頁、本院證物袋,譯文見原審卷第149至186頁)。經查:
1、原審有就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光碟當庭進行勘驗(檔案共21個),其勘驗結果為:「一、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
1.22編號16』:自09:00開始播放至12:17,期間出現若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53-154頁)。二、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
20.2.28編號2』:自03:00開始播放至04:00,並無原告譯文報告所載之聲音(原審卷第151頁)。三、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2.20編號26』:自38:00開始播放至
39:00,期間出現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60頁)。四、錄音光碟二檔案名稱『2021_01_01_23_09』:自03:00開始播放至
03:40,期間出現數聲短暫連續聲響,單音、短促、連續,但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4頁)。五、錄音光碟三檔案名稱『2021.1.9編號11、16、27、3
2、47、49』:㈠編號11:自00:00開始播放至01:20,期間出現二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以及打字聲,打字聲較為明顯且大聲(原審卷第175頁)。㈡編號16:自00:50開始播放至01:10,期間出現連續打字聲及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5頁)。㈢編號27:自04:50開始播放至05:45,期間出現四聲短暫聲響,均為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5頁)。㈣編號32:自04:40開始播放至05:40,期間出現四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5頁)。㈤編號47:自03:
50開始播放至04:00,期間出現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5頁)。㈥編號49:自00:20開始播放至01:50,期間出現數聲連續短暫聲響,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5頁)。六、錄音光碟三檔案名稱『2021.2.16編號1
、9、25』:㈠編號1:自29:25開始播放至30:00,期間出現打字聲及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音量明顯大於打字聲,但無法辨別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8頁)。㈡編號9:自01:00開始播放至01:10,期間出現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8頁)。㈢編號25:自02:45開始播放,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桌椅拖移聲』、『明顯敲擊聲』,自04:40開始播放,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大力敲擊聲』,自06:55開始播放至08:15,出現四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自11:30開始播放至11:55,出現二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8頁)。七、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1.23編號29』:自08:15開始播放至08:30,期間出現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55頁)。八、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0.12.7(錄影檔)』:自02:20開始播放至02:40,期間並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超巨大重物撞擊聲』(原審卷第162頁)。九、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0.12.16(錄影檔)』:自09:40開始播放至10:20,期間並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不明器具巨大撞擊聲』(原審卷第162頁)。
十、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1.18(日)00:29大力敲擊聲X8(錄影檔)』:自02:00開始播放至03:25,期間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大力敲擊聲』(原審卷第162頁)。十一、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1.16」:自03:00開始播放至03:10,期間出現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清脆,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63頁)。十二、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1.23』:自08:15開始播放至08:25,期間出現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63頁)。十三、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1.21(四)20:09(錄影檔)』:自00:00開始播放至01:00,期間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敲擊聲』(原審卷第162頁)。十四、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3.12(五)01:08(錄影檔)』:
自00:20開始播放至00:30,期間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超巨大撞擊聲』(原審卷第162頁)。十五、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21.2.14(錄影檔)』:自00:00開始播放至0
0:51,期間未出現任何聲音。十六、錄音光碟一檔案名稱『2019.12.1』:自13:00開始播放至13:10,期間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重物墜地聲』(原審卷第163頁)。十七、錄音光碟二檔案名稱『2021.3.11編號6』:自00:15開始播放至00:20,期間出現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71頁)。十
八、錄音光碟三檔案名稱『2020_12_23_22_52』:自07:00開始播放至07:10,期間出現一聲短暫聲響,單音、短促,無法辨別音量大小、型態及出處(原審卷第186頁)。
十九、錄音光碟三檔案名稱『2021.3.21(錄影檔)』:自
01:30開始播放至01:50,期間並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敲擊聲』(原審卷第186頁)。二十、錄音光碟三檔案名稱「2021.2.27(錄影檔)」:自00:20開始播放至00:
45,期間並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敲擊聲」(原審卷第185頁)。二十一、錄音光碟二檔案名稱『2021.2.21(錄影檔)』:自00:55開始播放至01:45,期間並未出現原告譯文所載『敲擊聲』(原審卷第173頁)。」等語(見原審卷第207至210頁)。該勘驗結果固有聽見如上開所示敲擊聲等聲響,但有部分內容,尚與上訴人自行提出之譯文內容有所出入等情。
2、復本院亦有就上訴人於本院所提光碟當庭進行勘驗,其勘驗結果則如附表所示。又上訴人另於112年5月4日準備程序有再提出光碟2片(見本院卷第85頁)。就此,依上訴人陳稱,該光碟內容係排油煙機的聲音,還有聽到小孩子的聲音,另有聽到敲擊聲跟一些聲響,是在上班時間聽到的,表達被上訴人在上班時間有人,而上開2片光碟內容與附表勘驗之光碟類似,不用再行勘驗等語(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可見上訴人提出上開光碟2片係要表達其於平日上班時間仍有聽到聲響,而聲響內容則與附表所示勘驗結果類似等情。
3、綜核上開勘驗結果,固見上訴人居住於系爭6號房屋期間,確有不定期聽到諸多聲響之情事。上訴人雖謂該聲響係從共同壁所傳出云云;但核聲音之傳播,本非定向,而依上開勘驗結果,亦無法判斷聲響即係從共同壁所傳導而出。又由附表所示勘驗結果可知,上訴人於家中除聽到敲擊聲、「咚」等聲響外,另可聽到路上機車行駛聲及雨滴落在屋頂聲音等,可見聲響之可能來源多元,且依前所述,系爭6號、4號房屋均係60年間所興建,迄今屋齡已50餘年,而系爭6號頂樓又屬增建,並由系爭6號房屋之外觀照片(見原審卷第71頁、第145頁)可知,系爭6號房屋尚有架設鐵架、鐵皮等設施,則房屋結構因增建部分、使用年限、熱脹冷縮、共振效應等因素影響,如有產生不明聲響者,亦非少見,仍難僅因有聽見聲響,即歸咎於係被上訴人所製造云云。
4、再者,系爭4號4樓、5樓本為邱家音、陳宗賢之住所,其等本可隨時於該房屋內居住生活,此為法之所許,亦難僅憑上訴人所謂被上訴人並非如其所稱平日白天均未在家云云,遽謂被上訴人即有何不法情事。
5、另參諸附表所示勘驗結果,上訴人雖有持分貝器前去測試熱水器運轉時所發出之聲響等情。然該熱水器縱係被上訴人所架設使用,但由該分貝器所測得之數據可知(見附表編號21部分),音量均未逾50分貝,此互核高雄市、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就噪音管制所為之介紹說明(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該音量尚未達一般人通常生活概念下所認「噪音」之程度。此外,原審有就行政機關曾否受理上訴人檢舉系爭4號4樓、5樓製造噪音等事宜,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下稱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下稱新北環保局),而分經中和分局以111年6月30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72901號函覆:「二、經查本分局報案、陳情系統查無相關案件紀錄。」等語(見原審卷第131頁)、新北環保局111年7月11日新北環稽字第1111183877號函覆:「㈠查本局迄今未曾受理范女士以真實姓名檢舉任何案件,另曾受理朱先生反應系爭處所住家油煙空污、近鄰噪音及冷氣噪音等共13件次,...另近鄰噪音(門開闔聲響、人員移動物品噪音等)非屬本局權責,已向陳情人說明請就近洽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辦理。3、受理冷氣噪音3次,時皆未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仍勸導該住戶加強噪音防制措施並定期檢修設備。」等語(見原審卷第133至134頁),亦未見上開機關有查獲被上訴人製造「噪音」之情事。是綜以上情,經認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上訴人有不法製造噪音,侵害上訴人權益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上訴人有不法製造噪音,侵害上訴人權益之情事,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185條、195條規定,請求邱家音、陳宗賢分別給付上訴人25萬元、1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戴嘉慧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本院勘驗內容):
編號資料夾檔名時間長度勘驗情形1大力敲打鐵板聲2023.3.7(二)01:59大力敲打鐵板聲5分23秒畫面開始,係拍攝音量分貝器,錄影過程分貝器數據顯示28分貝至30分貝不等,至0分59秒至1分1秒時出現兩聲撞擊聲響,分貝器有顯示37.8分貝。另1分24秒時出現「咚」一聲(分貝器顯示為54.9分貝),其餘均維持在28至30幾分貝區間。期間還有聽到機車聲。2大力敲打鐵板聲2023.3.15(三)03:47大力敲打鐵板聲8分25秒同係拍攝音量分貝器,錄影過程數據顯示28分貝至30分貝不等。至2:05時出現一撞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5.5分貝);3:17時出現「咚」一聲(分貝器顯示為41.3分貝);4:06時出現一聲響(分貝器顯示為35.4分貝)3大力敲打鐵板聲2023.3.16(四)06:25大力敲打鐵板聲8分12秒同係拍攝音量分貝器,至0:12至0:15出現兩聲響(分貝器分別顯示為39.8、35.1分貝);0:20至0:26出現兩聲響(分貝器分別顯示為36.7、37.7分貝);2:26時出現一聲響(分貝器顯示為52.8分貝);4:03至4:06出現一聲響及唧唧聲(分貝器分別顯示為36.5、38.6分貝)。4大力敲擊聲2023.1.9(一)00:20大力敲擊聲5分48秒同係拍攝音量分貝器,1:29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6.4分貝);3:31時出現一聲響(分貝器顯示為35.4分貝)5大力敲擊聲2023.1.9(一)00:41大力敲擊聲2分50秒同係拍攝音量分貝器,2:37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8.1分貝)6大力敲擊聲2023.3.12(日)00:47大力敲擊聲10分31秒同係拍攝音量分貝器,1:14起陸續出現打呼聲,1:38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9.1分貝);6:26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4.2分貝)7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0.11.5(四)19:20廚房明顯聲響2020.11.5(四)19:22廚房明顯聲響4分39秒畫面係向一房間內之床上方的牆壁拍攝(無分貝器),0:23至0:30時出現數聲響;1:09至1:12時出現數聲響;1:42至1:50時出現數聲響;2:32至2:38時出現數聲響。8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0.11.5(四)19:20廚房明顯聲響2020_11_05_19_20不明物體墜地聲+廚房持續碰撞聲響+超巨大重擊聲9分41秒此為錄音檔,無畫面。3:08至3:13時有數聲響;9:21時有一聲響。9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1.1.23(六)23:53超巨大不明撞擊聲2021.1.23(六)23:53超巨大不明撞擊聲4分42秒畫面係向一房間內裝設有蚊帳的床及牆壁拍攝(無分貝器),0:37時出現一敲擊聲;0:53將畫面向左偏往書桌處拍攝,可見該書桌上方似有搭設鐵皮,之後又向右偏回拍攝床處,1:12時出現一敲擊聲;1:24時將畫面向右偏門外拍攝,可見拍門外係一空置空間,另前方有一木板門完全開啟,另有一紗窗門但未完全閉合,持續往紗窗門走去拍攝,並向左拍攝堆置物品處,1:42至1:50時出現數斯斯聲;2:50再將拍攝畫面移回房間向床方向拍攝,3:13至3:15時出現數聲響,4:05轉拍攝電視,但電視呈靜音未發出聲響,之後再往門外拍攝,可聽到路過機車聲。10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1.1.23(六)23:53超巨大不明撞擊聲2021_01_23_23_46超巨大重物撞擊聲14分39秒此為錄音檔,8:21時出現一敲擊聲;10:57至10:59時出現數聲響;12:14時出現聲響。11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2.12.11(日)22:21物體落地巨大聲響2022.12.11(日)22:21物體落地巨大聲響5分33秒畫面開始,係拍攝音量分貝器,片長2:13至2:14時出現疑似物品倒落聲響(分貝器顯示為55.3分貝)另有聽到機車聲。12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2.12.11(日)22:21物體落地巨大聲響FOLDER01_010_2022_12_11_22_11物體落地巨大聲響11分26秒此為錄音檔,0:10時起出現疑似開啟某電器之BB聲,0:30至4:40間出現疑似送風機運轉聲;5:30時疑似風聲停止;8:40時出現物品倒落聲響。13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3.1.30(一)07:10大力敲打鐵板聲2023.1.30(一)07:10大力敲打鐵板聲2分01秒畫面開始,係拍攝音量分貝器,0:47時出現「咚」一聲(分貝器顯示為54分貝)14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3.1.30(一)07:10大力敲打鐵板聲FOLDER01_005_2023_01_30_07_06大力敲打鐵板聲7分39秒此為錄音檔,片長6:08時出現「咚」一聲。15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3.3.15(三)06:32大力敲打鐵板聲(5F房間)2023.3.15(三)06:32大力敲打鐵板聲(5F房間)7分37秒畫面開始,係拍攝音量分貝器,片長1:55時出現「咚咚」兩聲(分貝器顯示為37.4分貝);2:59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2分貝);4:36時出現一聲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6.5分貝);片長5:2至5:23時出現數聲響(分貝器顯示為56.3分貝);5:30時出現疑似移動物品之聲音;5:54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6分貝)16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3.3.15(三)06:32大力敲打鐵板聲(5F房間)FOLDER01_007_2023_03_15_04_23大力敲打鐵板聲(5F房間)133分22秒此為錄音檔,10:34時出現一敲擊聲;21:52時出現一敲擊聲;30:44時出現一敲擊聲;47:42時出現一敲擊聲;59:27至59:30間出現數聲敲擊聲;1:12:17至1:12:22、1:12:27時出現數聲敲擊聲;1:13:38時出現一聲敲擊聲;1:31:59時出現一聲敲擊聲;1:32:12時出現一聲敲擊聲;1:46:39時出現一聲敲擊聲;1:52:39時出現一聲敲擊聲;2:07:37時出現一聲敲擊聲;2:09:11時出現一聲敲擊聲;2:11:58時出現一敲擊聲,另其間有聽到機車經過的聲音。17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3.3.26(日)04:18大力敲擊聲(5F)2023.3.26(日)04:18大力敲擊聲(5F)5分03秒畫面開始,係拍攝音量分貝器,片長1:50時出現一聲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1.4分貝)18可對應的影音檔資料夾-2023.3.26(日)04:18大力敲擊聲(5F)FOLDER01_003_2023_03_26_03_17大力敲擊聲62分31秒此為錄音檔,6:20至9:00時起出現疑似雨滴落在屋頂聲音;26:20至36:00時出現疑似雨滴落在屋頂聲音;61:49時出現一敲擊聲。192020.2.19(三)09:12不明器具撞擊聲(5樓巨大聲響)1分4秒畫面為向屋內情況進行拍攝,0:38時起持續出現聲響至影片結束。202020.12.1(一)23:07巨大碰撞聲響5分48秒畫面為向屋內情況進行拍攝,可聽到車輛路過聲音,及其間有人聊天聲音。2:27秒時有聽到咚一聲。212022.12.10(六)00:17熱水器聲4分14秒畫面開始,係拍攝音量分貝器,0:48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0.4分貝);0:58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6分貝);1:49時有將分貝器取走下樓移至廚房處,至廚房後,分貝數顯示38至40分貝不等,其間亦有聽到機車經過聲音,並有出現疑似機器運轉聲,3:18時聽到一聲響後,分貝數降低至34至36分貝,之後再上樓返回房間。222023.3.6(一)09:01超巨大敲打鐵板聲4分38秒畫面開始,係拍攝音量分貝器,0:53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6.3分貝);1:27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7分貝);1:37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42.7分貝);1:43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6.2分貝);2:02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59.5分貝);2:19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5分貝);2:55至2:57時出現數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6.5分貝);3:04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7分貝);3:41時出現一敲擊聲音(分貝器顯示為39.2分貝);3:49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器顯示為35.3分貝)232023.3.20(一)22:37敲打鐵板聲+明顯不明鐵板聲3分45秒畫面開始,係拍攝音量分貝器,2:03時出現一敲擊聲音(分貝測量器顯示為45.1分貝);2:11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測量器顯示為32.6分貝);2:40時出現一敲擊聲(分貝測量器顯示為46.8分貝)24FOLDER01_003_2019_09_06_23_17拍打籃球聲+小孩說話聲3分40秒此為錄音檔,1:24至1:32時出現規律疑似拍打聲響;1:33至1:52時出現小孩說話聲音;2:04至2:16時出現規律拍打聲響;2:27至2:35時出現說話聲音,並有疑似機車聲;2:52至3:03時出現說話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