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 塗銷 地上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 侯國勝 被告 潘建豐
潘福智
温玉綿 潘妙葳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潘嘉文 被告 潘佳玉
潘永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匡載禾 律師被告 傅潘素珠
林潘麗玉 潘素美 潘美月
潘美香 劉秀珠 潘宏璋
潘宏洋 潘福居
潘佩宜 阮士紅 (兼 阮中紅 之承受訴訟人)
阮福隆 阮采晶
阮俞瑄 潘來富 潘岳宗 王錦杏 潘建智 潘淑娟 潘嬿詅 潘淑華
潘美琳 住屏東縣○○市○○○巷0弄000號 潘永新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潘慶雄 潘慶臨 潘美仁 潘格 潘英免
阮李絨 阮慶相 蔡阮季淳 阮美鳳 阮素蘭 阮文和 阮文祥 阮文財
阮衍盛 阮映瑩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海艷 被告 阮新華
阮昭惟 李居好 阮順陽 阮秋菊 阮玉梅 阮秋蓉潘秀霞 阮飛强 阮建智 阮揚順 林玉仙 陳清文 簡文彥陳清水 之遺產管理人
陳莉莉 郭素靜 (即 陳賜 之承受訴訟人)
陳清南 (即 陳賜之 承受訴訟人)
陳清輝 (即陳賜之承受訴訟人)
陳虹潔 (即陳賜之承受訴訟人)
陳學 劉陳蓮 陳蓮花
王阮秀爾陳玉串 鄧福財 鄧福文 鄧福賜 鄧淑惠 潘正道 徐樂仁 (即徐 鄧秀霞 之承受訴訟人)
徐樂山 (即徐鄧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徐春華 (即徐鄧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簡文彥即 林憲堂 之遺產管理人
林永文 林瑞文 邱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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