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 塗銷 地上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 侯國勝 被告 潘建豐
潘福智
温玉綿 潘妙葳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潘嘉文 被告 潘佳玉
潘永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匡載禾 律師被告 傅潘素珠
林潘麗玉 潘素美 潘美月
李 潘美香 劉秀珠 潘宏璋
潘宏洋 潘福居
潘佩宜 阮士紅 (兼 阮中紅 之承受訴訟人)
阮福隆 阮采晶
阮俞瑄 潘來富 潘岳宗 王錦杏 潘建智 潘淑娟 潘嬿詅 潘淑華
潘美琳 住屏東縣○○市○○○巷0弄000號 潘永新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潘慶雄 潘慶臨 潘美仁 潘格 潘英免
阮李絨 阮慶相 蔡阮季淳 阮美鳳 阮素蘭 阮文和 阮文祥 阮文財
阮衍盛 阮映瑩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海艷 被告 阮新華
阮昭惟 李居好 阮順陽 阮秋菊 阮玉梅 阮秋蓉 阮 潘秀霞 阮飛强 阮建智 阮揚順 林玉仙 陳清文 簡文彥 即 陳清水 之遺產管理人
陳莉莉 郭素靜 (即 陳賜 之承受訴訟人)
陳清南 (即 陳賜之 承受訴訟人)
陳清輝 (即陳賜之承受訴訟人)
陳虹潔 (即陳賜之承受訴訟人)
陳學 劉陳蓮 陳蓮花
王阮秀爾 鄧 陳玉串 鄧福財 鄧福文 鄧福賜 鄧淑惠 潘正道 徐樂仁 (即徐 鄧秀霞 之承受訴訟人)
徐樂山 (即徐鄧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徐春華 (即徐鄧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簡文彥即 林憲堂 之遺產管理人
林永文 林瑞文 邱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