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64號
原 告 弘燿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貝爾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維護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9,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