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3,84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