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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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盟仁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乘機性效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梁耀鑌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