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13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李秀花

被告 陳楚璇 住花蓮縣○○鄉○里村○里○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228元,及其中新臺幣6,880元部分,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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