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家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89號上訴人 岑運傑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被上訴人 林芳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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