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毅
現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毅前犯詐欺罪,經本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因受刑人楊志毅另有商業會計法、贓物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復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5410號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