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廖宗毅 被告 吳金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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