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相對人 陳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金蘭、債務人 李靜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11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4,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8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抵押物提供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權利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管理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金蘭、李靜智,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37,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11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2年10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37,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具狀陳報:本人雖有資金上之困難,仍維持正常之繳息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抵押權人主張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 光正 ││274-12││6005.45│全部│陳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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